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志卿被告陳志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志榮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陳志卿於民國110年5月27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另於通知具保人,應於本院110年11月2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之情事,且被告嗣後業經另案通緝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紙(見本院聲羈卷第15、47至49頁)、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刑事報到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11月22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00038096號函暨報告書1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各2紙等在卷可稽(本院金訴卷第31至33、53至65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均謙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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