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46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王銀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11月
13日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㈡緣債務人 王惠玲 於民國94年8月10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
(以下同)500,000元正,立王銀行為連帶保證人,並與聲請人訂立借據壹紙為憑。約定債務若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2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該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王惠玲、王銀行自民國98年4月10日起未依約履
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289,781元正,依借據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龔能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