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888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被告大聖國際觀光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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