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888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兼法定代理
人 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