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陸文正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不服本院112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上訴意旨,應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是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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