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陸文正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不服本院112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上訴意旨,應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是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