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02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告 黃春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02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告 黃春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