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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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號上訴人 邱子龍 被上訴人 陳治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