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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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3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怡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郭素珠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0月11日106年度補字第1413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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