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芃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一同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家財訴第67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67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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