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原告 甲女 (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
曾衡禹 律師 石邁 律師被告 蕭閔浩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黃凡瑄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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