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盈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巫盈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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