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即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即乙○○○○○○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