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柒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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