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周嬌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為溪 │彰化第一信用合│106年1月25日│25,000元│SA0000000│││││作社中華分社│││││├──┼───────┼───────┼───────┼────────┼────────┼──┤│002│ 謝有煌彰化第五信用合│106年2月10日│18,700元│AA0000000│││││作社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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