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告 張佰蓉 被告 劉芸榛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家事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