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24號陳報人 蘇若珺 被繼承人 蘇偉能 (亡)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另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115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蘇若珺為被繼承人蘇偉能之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2月9日死亡,陳報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蘇偉能固於107年2月9日死亡,然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即 王素英 已同於本案陳報遺產清冊,且查無其等有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情,此有聲請狀、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而陳報人蘇若珺為被繼承人蘇偉能之姊妹,依首揭說明,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從而,陳報人蘇若珺同於本案所為之陳報遺產清冊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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