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阿珍被告林秀梅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簡阿珍、林秀梅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雖經被告均為有罪之陳述,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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