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林素葉 即碩洋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梅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國立台灣大學進修│華南商業銀│100年6月7日│18,375元│BE0000000│││推廣部411專戶│行台大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