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宴夙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被告 陳祖鴻
孫偉忠
余明華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馮正文 陳在畑 胡國鼎 許皓凱 追加被告 林麗明
林麗雯 洪貴枝 林冠名 呂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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