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告 邵雪珠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 李惠敏
林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2條約定有爭議涉訟者,雙方合意由本約房地之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4頁),而系爭房地座落於臺北市○○區○○段2小段157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北市○○街○○號3樓之1,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依職權移轉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盈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