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定豐選任辯護人楊宗儒律師
黃詠劭律師被告 魏太郎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律師
陳逸華 律師被告 陳冠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826號、107年度偵字第15491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張毓軒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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