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錦森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捌點柒玖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74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晶體1包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8.7904公克)一情,有該中心100年8月12日慈大藥字第100081202號函附鑑定書在卷可稽,足徵前開扣案之晶體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誤,雖無證據證明係本案受刑人賴錦森所有,業據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807號判決確定在案,惟依首揭說明,仍應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