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張美卿 訴訟代理人 李淑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祖母 張陳變 生前積欠被告不動產抵押債務本金新臺幣(下同)1,989,593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因原告繼承上開債務時年僅4歲,請求確認被告所持債權憑證所載債權,於原告繼承張陳變所得遺產範圍外,對原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9,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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