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冠成選任辯護人陳彥姍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應補充「選任辯護人陳彥姍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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