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9號聲請人 黃舒薇 相對人 黃賴素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陳報相對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號7日內補正,業於107年12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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