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原告 陳明煌 原告 陳許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君龍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受告知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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