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上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8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11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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