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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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上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66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宣示之97年度交上易字第66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97年度交上易字第66號判決,其中審判法官「陳春秋」,應更正為「蔡光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97年度交上易字第66號判決,其中審判法官「蔡光治」,誤載為「陳春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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