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邱連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紳茗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補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57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遮掩)。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00巷0○0○0○0○0號,自民國109年1月間迄今之房屋稅籍資料(含異動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