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59號上訴人夏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毓文 被上訴人 何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2,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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