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祭祀公業 劉尚壽 法定代理人 劉福來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業 劉一選 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調解後,尚有部分餘款調解不成立,移付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95萬892元【計算式:1億6358萬9136元-1億1263萬207元(成立調解)-3000萬元(成立解解)=2095萬8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19萬6448元,扣除調解程序已繳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9萬14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並請提供陽信商業銀行好家在信託契約之編號RETF03828號專戶之「最新」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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