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6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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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6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6846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東長榮股份有限公司、大鏵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是否包括 許議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