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判決撤銷原判,改處有期徒刑6年,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月3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235號函所附台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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