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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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7號聲請人 林姮怡 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69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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