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36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政哲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 律師上列被告謝政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6號),被告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址乙事。查被告謝政哲前因涉有本件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惟因無羈押之必要,前經原審於99年3月3日當庭裁示准予被告以新台幣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5樓地址在案(原審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卷第181頁、第190頁至197頁)。茲因被告原限制住居地址係其與其家屬同住,惟該址業經其家屬出售,並將戶籍遷往高雄市○○區○○○街○○號7樓之1,此有被告限制住居之戶籍謄本、該址之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100年、101年房屋稅繳款書,及其家屬改遷移至上開高雄市○○區○○○街○○號7樓之1之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被告家屬之戶籍謄本(影本)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頁至3頁、第5頁至10頁)。經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被告之聲請應予准許,特此裁定變更被告原諭知之限制住居地址為「高雄市○○區○○○街○○號7樓之1」乙址,以利案件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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