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598號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謝諒 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謝諒獲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86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28日及同年7月11日為公示送達公告,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至於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原裁定當事人,不得對之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李文賢法官王金龍法官邱璿如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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