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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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六七二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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