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40號

原告 盧開熒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 律師

被告 趙陵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房彥輝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經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有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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