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6號
113年度橋簡字第57號
原告 郭曜維
訴訟代理人 林恩如
原告 張君豪
訴訟代理人 張肇源
被告 蔡坤榮
訴訟代理人 劉揚慶
被告總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主文第六項,及第8頁第12行、第14行、第16行關於「9萬787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6萬95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