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6號

113年度橋簡字第57號

原告 郭曜維

訴訟代理人 林恩如

原告 張君豪

訴訟代理人 張肇源

被告 蔡坤榮

訴訟代理人 劉揚慶

被告總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主文第六項,及第8頁第12行、第14行、第16行關於「9萬787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6萬95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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