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告辛○○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行政院院長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內政部部長被告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己○○
壬○○丁○○乙○○子○○甲○○癸○○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長被告戊○○
庚○○丙○○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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