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1號
原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訴訟代理人  林明冠
       陳豊欽
       袁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立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萬9,9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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