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玉簡字第29號
原 告 范宇築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
被 告 古念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2月8日結婚,復於同年8月6日
離婚。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竟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
之訴外人(下稱甲男)發生婚外情,造成兩造婚姻破碎。此
可由原告所提之兩造間108年1月2日對話光碟及譯文資料即
「原告問:在...不是五、六月,那就是七、八月。被告答
:大致上。原告問:哀...反正就是離婚前嘛,因為我知道
的就是離婚前嘛,懷妹妹的時候,對不對?被告答:恩。」
、「原告問:我們...妳會劈腿就是我沒陪伴妳...那些嘛,
我知道,我要知道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我到底在幹嘛?被告
答:七、八月,這樣子而已」等內容可證被告已坦承與甲男
最早於107年7月間已逾越男女一般交往之範圍,而有婚外情
產生。另甲男亦於107年12月10日與原告透過通訊軟體LINE
發送對話訊息表示「原告問:不想再打擾,我現在只想問你
,當初妳們在中壢的時候就有關係了,我婉轉地問,但小孩
子?甲男答:沒有,小孩不是我的」等內容,亦可證明被告
於兩造婚姻關係中即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被告上開行
為,業已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原告因此受有莫大精
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
)3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跟甲男沒有男女朋友關係,原告所提出之兩造
間對話資料,那時候原告問我甲男是不是我男朋友,我被問
的很煩,原告很煩很囉唆,就是要問出一個所以然來,所以
我就隨便回答原告。另外,原告提出之其與甲男之對話資料
及照片,其中照片部分為兩造離婚後我在上班時的照片,另
外甲男是回答其與被告並無不正常男女關係。另外,兩造關
係會疏遠是因為原告不上班且惡言相向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經查,兩造於107年2月8日結婚,復於107年8月6日離婚,兩
造育有未成年女子1人(該子女為000年0月00日生)等節,
有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參,且為兩造所
不爭執,應可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甲男有不正常男女關
係,已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
損害30萬元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是本院應
審酌者厥為:㈠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甲男有無不正
常男女交往關係?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有
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甲男有無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
1.原告主張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甲男有不正常男女交
往關係等節,業據其提出108年1月2日兩造間對話內容之錄
音光碟及譯文、及原告與甲男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資料各
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6頁),被告則以上詞置辯。
2.經查,由上開兩造間於108年1月2日之對話資料內容為「...
原告:...妳劈腿、出軌的時候,是在,妳懷孕五六個月的
時候麻?被告:不對。原告:蛤?被告:不對。原告:在..
.不是五六月哪就是七八月?被告:大致上。原告:恩,就
是那時候出軌的嘛?..那時候我沒有關心妳體貼妳,所以妳
才出軌的嘛?被告:或許是這樣吧?原告:沒有,妳就是或
不是,坦白講也沒有關係啦。被告:因為我覺得現在講哪個
沒有用啊。...原告:那我..重新問嘛,妳...真的跟那個男
的有聯絡出軌,我聽到是在五六月的時候,是嗎?被告:我
剛不是跟你講不是。原告:恩...那就是七月八月的時候,
你就是或不是就好,不用解釋,沒關係。被告:那我可以跟
你說忘了嗎?原告:哀...反正就是離婚前嘛,因為我知道
的就是離婚前嘛,懷妹妹的時候,對不對。被告:恩。原告
:然後,我知道你有猶豫,然後也在斟酌,但是那時候你已
經變心了嘛,然後所以就是你剛過程也有跟我講,你就是把
妹妹給我了之後你就跟那個上去找那個男的嗎?對不對?被
告:我可是說是去工作嘛。...」(見本院卷第21頁)、「.
..原告:我想問最後一次。被告:真的。原告:想清楚了
。被告:恩。原告:好,我真的認真地問你,一分鐘我想知
道你劈腿的時候我在幹什麼。被告:什麼?原告:你離開我
的時候,我那時候我在幹什麼。被告:蛤?原告:你劈腿的
時候,說六月,但是你說不是,那你正確劈腿的時候,你是
什麼時候,我在幹嘛。被告:上次講過了。原告:沒有,我
今天做個惡夢,最後一個問題,就想知道這個,今天做惡夢
還是夢到這個,一直想。被告:什麼叫做劈腿的時候你在幹
嘛,這什麼意思?原告:我們...你會劈腿就是我沒有陪伴
你...那些嘛,我知道,我要知道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我到
底在幹嘛?被告:七八月吧,就這樣而已!原告:蛤?被告
:七八月吧,這樣而已!原告:不太懂意思,你可以講清楚
點嗎?什麼?被告:就是七八月,就這樣而已!原告:五六
月都沒有?被告: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
由上開內容觀之,該次對話內容模式主要是原告不斷向被告
提問要求其回答,又原告有使用劈腿、出軌等字眼請被告承
認,惟被告並未具體說明或承認究竟與他人間有何種不正常
男女關係,發生時間也無法特定,顯難單憑上開事證推知被
告確實與他人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另外,由原告提出之
上開其與甲男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資料,則載明「原告:
我承認我打了她,但後面說要一起走,後來又變了。不想再
打擾,我現在只想問你,當初妳們在中壢時候就有關係,我
婉轉的問,但小孩子???甲男:沒有,小孩不是我的」等
內容(見本院卷第26頁),由該內容觀之,對話內之甲男並
未承認其與被告間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又原告於本件並
未能具體指出被告如何與他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不正常之
男女交往關係而足以破壞兩造間之婚姻,且亦經被告明確否
認。是以,本院審酌上開事證,並無法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於
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甲男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等情為真
實。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
證責任。經查,本件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
續中與甲男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之情形存在而不法侵害原
告之配偶權,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30萬元,自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本件並無法證明被告確有不法侵害原告配
偶權之侵權行為存在,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
給付其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
均與結論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