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645號
原   告 黃○瑩
被   告 黃○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本院於
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從108年5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的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黃○東是被告的父親,黃○東與原告是堂兄弟,原
告及訴外人黃○文、黃○維於民國107年4月4日上午10時
50分左右,到其等祖先設於嘉義縣水上鄉義興村公墓的墳
墓祭祀,巧遇同祖先的黃○東及被告正在該處祭祀,雙方
因祭拜先後順序問題發生爭執,被告和黃○東竟共同毆打
原告,且被告有往原告頭部揮拳(下稱系爭傷害事件)。
上開衝突造成原告受有右眼眶擦傷、左側胸5×5公分擦傷
及瘀青、左手腕4×5公分擦傷、右膝3×2公分兩處擦傷等
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被告犯共同傷害罪的行為,已經
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處拘役20日。原告依
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醫療費
用部分:原告因治療創傷,支出醫藥費810元;(2)精神慰
撫金部分:被告毆傷原告,造成原告頭部長期不適及身心
均痛苦異常,因此請求賠償20萬元。
(二)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0,810元,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繕本送達隔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
息。
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原告提出的診斷證明書驗傷時間是在107年4月8日,系爭
傷害事件是發生在同年月4日,兩者已經相隔4天,且原告
在聲請保護令時是聲稱他左手臂及右膝蓋撞地受傷,與診
斷證明書上所載的系爭傷害不同,顯然原告提出的診斷證
明書並非案發當天的傷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無理由。
(二)原告在107年4月4日沒有受傷,而且原告所持108年2月13
日的醫療費用單據,距離系爭傷害事件已經將近1年,顯
然與系爭傷害事件無關。
(三)即使認為原告當日有受傷,但是原告既然無法提出當日的
醫療費用收據,可見原告傷勢輕微,原告請求20萬元的精
神慰撫金顯然過高等語。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的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
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所以,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
任何一人,同時或先後請求一部或全部的給付。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與 黃耀東 共同毆傷原告,造成原告精神損害50萬
元,本件是請求被告一部給付20萬元(本院卷第155頁)
,符合法律規定,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遭被告毆打,原告並因此受有系爭
傷害的事實,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受理家庭暴力事
件驗傷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為證。而且被告上開刑事傷
害犯行,被告在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犯行,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37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有該一審刑事判決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查核無誤。
(三)根據原告在刑事案件陳述:因為黃○東他們在祭祀的過程
中有故意拖延,以至於彼此間發生口角、拉扯。我們在現
場等候約半個多小時,對方仍在祭祀,黃○東要親屬慢慢
燒金紙拖延,我就跟對方的人說可否挪個位置給我們祭祀
,黃○東就大聲說不行,我弟弟黃○文氣不過回說為什麼
不行,黃○東便衝向黃○文,發生扭打。黃○東的哥哥黃
○南要求我一起拉開他們,黃○文的兒子黃○維跟黃○東
的兒子黃○庭也發生拉扯的行為、我勸架拉開雙方時,黃
○庭竟不分青紅皂白連我也打下去。後來被雙方家屬勸阻
拉開。在我拉開黃○庭跟黃○維時,黃○庭突然用手毆打
我的頭部等語(警卷第2頁、交查卷第35至37頁、第62至
64頁);及參考⒈證人黃○文在刑事案件證述:當天因為
祭祀順序問題雙方發生口角產生拉扯。我們在現場等候約
半個多小時,對方仍在祭祀,黃○東要親屬慢慢燒金紙拖
延,黃○瑩就跟對方的人說可否挪個位置給我們祭祀,黃
○東就大聲說不行,我氣不過回說為什麼不行,黃○東便
衝向我毆打我,我就跟黃○東拉扯,過程中雙雙倒地,後
來黃○庭也過來出拳毆打我,我又與黃○庭倒地,扭打過
程中雙方都有推擠、拉扯,後來雙方親戚將我們拉開。冷
靜後,黃○東趁黃○瑩不注意,出拳毆打黃○瑩右眼跟頭
部等語(警卷第5頁、交查卷第59至61頁);⒉證人黃則
維在刑事案件證述:我們在現場等候約半個多小時,對方
仍在祭祀,黃○東要親屬慢慢燒金紙拖延,黃○瑩就跟對
方的人說可否挪個位置給我們祭祀,黃○東就大聲說不行
,黃○東、黃○庭便衝向我們並毆打,我見狀不對就上前
阻止,過程中與黃○庭有拉扯,黃○庭拉破我衣服,我在
拉扯中已被毆打,後來雙方親戚將我們拉開。冷靜後,黃
○東趁黃○瑩不注意,出拳毆打黃○瑩等語(警卷第8頁
);⒊證人黃○南證述:當天我們先到現場,黃○瑩他們
比較後到,有說我們先到先拜,他們就離開了,後來我們
去燒金紙的時候,黃○瑩沒打招呼就把我們的供品移走,
說要換他們拜,黃○東那時候在旁邊大聲說你們怎麼可以
把供品移走,我聽到黃○文罵黃○東三字經「幹你娘」,
黃○東生氣地說你在罵什麼,之後黃○瑩、黃○文就上前
打黃○東,後來 黃則維 也加入戰局,變成黃○瑩等3人一
起打黃○東,黃○庭看到黃○東被打也下來,5個人扯成
一團,我主要的注意力是要把黃○東及黃○瑩拉開,但是
一直拉不開,當時雙方親屬都有叫雙方不要再打了,所以
就有拉開,這是第一波。後來因為黃○文說他在嘉義很大
尾,出去要注意,黃○瑩也說要怎樣都沒有關係,黃○東
聽了很生氣,就說要怎樣,黃○瑩等3人又過來打黃○東
,黃○庭及其他人又過來把他們拉開,這是第二波。一剛
開始是黃○東、黃○瑩、黃○文3人拉扯在一起等語(交
查卷第98頁,108年度易字第37號卷第116至117頁、第120
至121頁);⒋證人黃○涵證述:當天早上剛開始是黃○
東因為供品被黃○瑩移動,黃○東質問黃○瑩憑什麼動我
們的東西,之後開始有口角,黃○瑩就跟黃○東打起來,
我記得打很久,我們拉不開,雙方僵持很久,我覺得雙方
都有動手,對方後來就先走了。黃○文在上揭時、地有罵
黃○東三字經,我印象中黃○東、黃○瑩、黃○文都有罵
三字經,因為他們在氣頭上,我覺得是口頭禪。黃○瑩在
上揭時、地有用拳頭打黃○東頭部,當時很混亂,我沒有
看清楚黃○東怎麼倒地,黃○瑩就將黃耀東壓制在地上,
有揮拳打黃○東頭部,並質問黃○東,其他人都在旁邊勸
架,後來就被其他人架開。黃○文在上揭時、地看到黃○
瑩跟黃○東打架才加入,黃○維與黃○庭也幾乎是同時加
入,他們5人都是用拳頭也有發生拉扯,他們衣服也都破
了,他們5人是同時一起用拳頭互毆並互相拉扯,我覺得
雙方都有錯,其實就是互相打架等語(交查卷第152至153
頁,108年度易字第37號卷第106至111頁)。可知案發當
時原告與被告及訴外人黃○文、黃○東、黃○維均互有強
力拉扯、推擠、拳擊對方的動作,雙方都是處於互毆狀態

(四)雖然原告驗傷時間距離事發的時間已隔4日,但是原告的
傷勢跟兩造拉扯、互毆所導致受傷的情形相吻合,而且從
原告提出的傷勢照片,也可確定兩造在系爭傷害事件發生
扭打肢體衝突當時,原告確實因此受傷,所以原告間隔4
日後再前往醫院驗傷確認受有系爭傷害,也沒有違反常理
。被告以此抗辯原告當日沒有受傷,就無法採信。
(五)所以,被告出於與原告互毆而故意共同傷害原告的行為與
原告受傷的結果間,既然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是共同故
意不法侵害原告的身體權,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
應對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屬有據。
(六)就原告請求賠償數額分述如下:
1.醫藥費部分:
⑴原告主張因被告前述傷害行為,導致其經常頭痛,因此前
往醫院就醫,支出醫療費用810元,雖然有提出醫療單據
佐證,但是經本院函詢 大林 慈濟醫院上述傷勢與原告於10
7年4月4日所受系爭傷害有無關聯,函覆結果為「病患108
年2月13日、108年2月21日頭暈求診,腦電波、腦血管超
音波檢查無異常,與傷勢無關聯」,有該院108年8月27日
慈濟大林文字第1081565號函附卷可以參考。
⑵原告也沒有舉證證明其上開就醫支出的醫療費用與被告上
述傷害行為間有什麼因果關係,所以原告請求至神經內科
的就醫費用,就不能准許。
2.精神慰撫金部分: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
有非財產上損害,其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
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
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223號判例參照)。
⑵本院審酌被告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所造成的傷害及其
程度、兩造衡突過程,並參考兩造的學歷、工作、經濟情
況,本院認原告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妥適,
超過部分的請求,就無可採。
四、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
,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隔日即108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
,應該准許,超過的部分,就沒有依據,應該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請求無理由的部分,其假執
行的聲請就沒有依據,一併駁回。
六、本件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的事
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的規定,免納裁判費,所
以本件無應確定的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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