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5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馬冿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楊芳苓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0,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合計共8,280元(計算式:2,325元+5,955元=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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