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1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3,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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