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84號
原告 林勝彥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 律師
被告 許伯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8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