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國琛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國琛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1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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