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彩蘭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綾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零叁佰貳拾元(計算式為:17.04平方公尺×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8,000元=1,84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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