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 林稚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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