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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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1401號原告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鍊 訴訟代理人 黃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麗玲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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