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號上訴人 張阿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阿娥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丁梅芬